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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提高地方债发行市场化水平

2017年02月22日 14:58  点击:[]

2017年地方债发行在即。财政部221日下发通知,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它相关主体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好地方债发行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非市场化方式干扰债券发行工作。

通知同时进一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二级市场流动性,具体措施包括: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推进地方债银行间市场柜台业务,便利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地方债;在继续做好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发行地方债工作的基础上,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研究推进通过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发行地方债。

此外,还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发行地方债,吸引外资法人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地方债承销。鼓励地方财政部门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中更多接受地方债作为质押品。

作为地方债发行的配套措施,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地方债信用评级。财政部将积极推动相关行业协会研究制定地方债信用评级自律规范,将研究建立地方债信用评级机构黑名单制度。对违反行业自律规定、弄虚作假的地方债信用评级机构,将被列入黑名单,在规定时限内禁止参与地方债信用评级业务。

在发行规模的确定上,通知重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省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新增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本地区新增债券限额;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原则上按照各地上报财政部的置换债券建议发债数掌握。发行置换债券偿还存量地方债的,应当在置换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内统筹考虑。

在发行节奏上,对于公开发行债券(含新增债券和公开发行置换债券),各地应当按照各季度发行规模大致均衡的原则确定发行进度安排,每季度发行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地区全年公开发行债券规模的30%以内(按季累计计算)。

通知强调,地方财政部门提前偿还以后年度到期债务,必须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置换。其中,公开发行置换债券提前置换以后年度到期债务的,在债券发行前应当由承担偿债责任的政府财政部门出具债权人同意提前置换的书面凭证,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核实后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通知鼓励发行规模较大、次数较多的地区,研究建立地方债续发行机制,合理设计地方债续发行期限品种、规模,每期债券可续发1-2次,以适当增大单期债券规模,同时避免出现单次兑付规模过大。

   近年来,地方债发行规模逐年增加。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柳柏树曾表示,2017年地方债发行规模在7万亿元以上,其中置换债规模在6万亿元左右,新增地方债规模预计不会少于2016年,应在1万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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