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研究院概况|研究院要闻|公告通知|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合作交流|学术成果|人才招聘|财税动态|金融动态
中心要闻
· 2021年全国本科院校纳税风险管...
· 浙江财经大学举办共同富裕:浙...
· 学校组织参加2021年中国特色社...
· 张雷宝教授两份研究成果获省主...
· 地方财政研究院智库丛书《共同...
· 地方财政研究院成功举办马斯格...
· 地方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余丽生...
· 地方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余丽生...
· 地方财政研究院余丽生研究员研...
· 地方财政研究院智库报告《共同...
金融动态
您的位置: 首页>>金融动态>>正文

发改委:允许发行债转股专项债券 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贷款为主

2016年12月26日 18:02  点击:[]

国家发改委主管的中国发展网周五晚报导称,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相关指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可以申报发行债转股专项债券,用于银行债转股项目,优先以股权市场化退出收益作为偿债资金来源。

发改委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中明确,债转股专项债券在银行间市场面对机构投资者发行,可采取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方式。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它类型债权。

在募集资金使用上,《指引》规定,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债转股项目合同约定的股权金额的70%,发行人可利用不超过发债规模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债券资金既可以用于单个债转股项目,也可用于多个债转股项目。对于已实施的债转股项目,债券资金可以对前期已用于债转股项目的银行贷款、债券、基金等资金实施置换。

《指引》规定,对于有约定退出时间的债转股项目,债券期限原则上与债转股项目实施期限一致,到期一次还本。也可在实施期限基础上,设置可续期条款。

债转股专项债券原则上应以转股股权作为抵押担保,如果该股权早于债券存续期提前变现,应将变现后不低于债券存续期规模的资金用于债券抵押。对于债项级别为的债转股专项债券,可不提供上述增信措施。

此外,债转股专项债券应设置加速到期条款。如债转股项目的股权早于债券存续期提前变现,由债权代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经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后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券本金。

报导援引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强调,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券资金必须遵循债券持有人自愿原则,并自主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与条件。

中国新一轮债转股方案于今年10月出炉,国务院提出,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债转股所需资金利用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实施机构不限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鼓励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等参与。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赵辰昕曾称,从模拟运行情况看,债转股可以使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下降约1020个百分点,大幅降低企业财务费用。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12月初表示,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先行先试达到近1000亿元人民币。

上一条:央行、银监会拟修改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下一条:离岸市场人民币兑美元创纪录低位

地方财政金融协同创新中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 邮编:310018 ICP备案号:浙ICP备05014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