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推出四大举措监管A股再融资,以理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机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有关措施即日起实施,为了实现规则平稳过渡,监管部门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将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则不受影响。
再融资新政包括下述四项举措:
明确定价基准日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据《上海证券报》引述资深人士解释:此举旨在完善定价机制,避免非公开发行价差过大,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因为上市公司准备材料、监管部门审核、获得批文后的半年有效期等时效问题,上市公司往往倾向于在价格上行阶段实施定增,定增价格与实际股价有较大价差,有的甚至是现价五折,造成了定增“暴富”的误导,也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而定价机制进一步完善之后,价差较大的情况将得到抑制。
明确定增规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解释:此举旨在限制定增规模过大,优化融资结构。数据显示,去年全年首发和再融资(现金部分)1.33万亿元,同比增长59%,其中IPO融资仅1496亿元,再融资规模创历史新高。最近三年,再融资在A股融资总额中平均占比均在九成以上。而再融资方式上,非公开发行与其它融资方式失衡。定增占比过大,超过90%,配股、公开增发较少。
明确间隔期限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解释:此举旨在抑制频繁融资、过度融资,优化融资工具结构。18个月这个时限是根据上市公司资金募集、使用的总体情况来确定的。鼓励发展可转债、优先股等成本约束型资本融资工具。
“有钱”不能再融资
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解释:此举将使得上市公司提出再融资方案时加强自我审查,根据自身资产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再融资。有大量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还要申请再融资,那肯定是没戏的。这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