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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院金戈老师与博士研究生王武林合作的论文《所得税演化的特殊因素:以近代禁榷制度的转变为视角》发表于《财贸经济》2023年第6期。



所得税演化的特殊因素:以近代禁榷制度的转变为视角

金戈   王武林

摘要:中国税制发展的历史中,所得税雏形有着诸多表现形式,禁榷制度(一种对特殊自然资源的行政垄断制度)作为影响所得税演化的一种长制,在近代社会转型过程中,表现出一定的韧性。其中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是将血缘作为工具引入并加强,这种转变促使商业资本攀附权力获取超额回报并通过血缘进行代内代际的衔接,这样的组合不仅加强了商人依权获利的动机,也弱化了其他渠道对财政的有效填补。禁榷(垄断)与血缘的交互使得近代中国所得税雏形演化和治理逻辑出现了异于西方的因素,而未能自发演进为具有近代意义的所得税体制。这一机制的些许传统在当代中国依然值得防微杜渐,深入了解其背后的历史渊源对促进市场经济平等准入、自由竞争和迈向共同富裕等目标的直接税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所得税 禁榷 自增强机制 下沉循环



引言


演化,是一种发展趋势,其目的在于通过调整以适应客观环境的需要,这种适应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因此,演化未必一定是进化,但一定是要素的一种重新组合。在中国历史上,所得税之雏形自古有之,而其演化则有诸多历史渊源,不仅表现形式多样,认知也不尽相同。如秦汉对喂养牲畜的草饲料征收刍稿税,对酒课以专卖,都有所得税的说法(叶振鹏,2005,第106—107页);宋时征纳礼钱,凡宰相枢密藩镇咸纳如其数,与今日一部分之所得税相同(刘秉麟,1932,第55页),后王安石改革,行募役法,即出钱请人代服劳役,亦有学者将其类比为所得税(付志宇,2011,第125页);至元时表达更明显,为“定酒课,验实息十取一”(宋濂,1976,第30页),即对酒类经营收入抽取10%的课税,类似于现在的公司所得税;明时,为筹集军费曾对交通要道除征收过场费之外,还征收一定的抽脚,即从解夫搬运费中抽取一定的所得,类似于当前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孙翊刚,2003,第283页);等等。在对所得税雏形的考察中,田赋可视为早期最典型的“所得税”。而王莽时期所提出的对“纯利”征纳的“贡”,则可视为与现代所得税概念最贴近的“所得税”,且其概念较首创所得税的英国还早了1700多年。

上述“所得税”多为一过性政策,除田赋外,并非长制。而围绕着工商业开展的长制政策中,禁榷制度从汉代开始,便一直延续,其间虽有起伏,但其趋势是随着中央集权的不断加强而被财政长期依赖。所谓禁榷,是中国古代对特殊资源进行垄断的一项国家政策,范围主要包括盐铁、酒和茶等日常用品,这种因运营特殊资源而兴盛的工商业较易聚集大量财富,后期在与商共利的政策中又造就了一批特殊的商人群体,其财富是所得税潜在的重要税基税源,其兴盛是工商业发展乃至税制变革的重要力量。因此,禁榷制度在近代所发生的流变对所得税雏形演化有着重要的历史作用。

近代意义上的所得税是一种舶来品,近代部分西方国家在与特殊垄断行业的互动中,呈现进入和脱离速度皆相当迅速的“双快局面”,这与直接税在近代部分西方国家中借助战争契机走向正轨出现了时间上的前后交叉。这种交叉之后,所得税在当时成为部分西方国家直接税收入中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这一交叉实际上也构成了特殊垄断行业的政策变化影响所得税发展的一种作用机制。然而,西方的这种交叉现象在“西学东用”的中国却没有被很好地诱发。在近代中国,不仅禁榷制度越发板结,而且对西方所得税的引进和推行也表现得既陌生又缓慢,在税制、税种的认知上也存在盲区,以至于外参一度对中国近代所得税改革影响颇甚。

站在21世纪高度的当代中国,我们提出的问题是:为何在所得税雏形产生和演化较早的中国,到了近代,在世界范围内直接税大发展的趋势下,所得税发展反而趋于落后?抛开生产力发展阶段的因素,一个可能的答案在于非正式的利得传统在引入血缘因素后不断强化了不适合近代所得税诞生的资源分配方式,使得具有近代意义的所得税在中国较难以制度安排或自发行为等方式产生。具体而言,禁榷制度从完全垄断特殊资源利益的内部分配发展至部分垄断特殊资源利益的外部分配,血缘被作为一种重要的影响因素参与进来,这一因素本来是在遗产税演化中需要考量的,然而,在互生共融的官商共利机制中,出现了垄断与血缘的交互,二者的相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自上而下的沉结,在所得税雏形演化的轨道上预埋了一条异于西方的路线。

在迈向共同富裕、促进市场经济平等准入、完善收入分配体系和推进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制改革的今天,研究所得税的历史演化无疑能够为当前的所得税理论研究与制度改革提供重要的历史镜鉴,也能为其他直接税种的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系统考察近代禁榷制度的转变,探讨这种转变如何构造出一个有利于统治的下沉循环并通过垄断与血缘相结合的自增强机制加以锁定,进而对中国所得税雏形演化产生特殊影响,使之未能自发演进为具有近代意义的所得税体制。由于这一自增强机制的些许传统在当代中国依然值得防微杜渐,因此深入考察该机制的历史渊源将对当前的直接税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在面对寻租、垄断和固化的代际传承等问题时,直接税体制改革应在公平正义的理念下,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的税收体系以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和经济高质量持续发展,赋予国家及纳税人共同贡献社会之力量,方可谓现代税制文明。




反思启示


本文考察了所得税在中国的雏形演化,并重点探讨了近代禁榷制度的转变对所得税演化所产生的特殊影响,以期为当下的直接税改革提供相应的借鉴。

我们通过垄断与血缘的组合提出了一个下沉循环的假说,并认为:在历史的进程中,禁榷制度本身既存在着促进所得税雏形演化的积极因素,同时也存在着消极因素。随着近代禁榷制度的变革,在自增强机制下,禁榷收入作为财政危机的填补方式被锁定后,血缘因素开始融入其中并与垄断形成了组合。这一非正式约束组合在近代的自我增强使得正式约束( 即正式税收) 难以通过制度安排或自发行为的方式产生,从而本应作为所得税税源的财富化作垄断利润进而转化为用于向政权“寻租”的“租金”并持续。在这一机制里面,血缘从一个中性的外部因素演变为机制内部的一 个重要催化因素,引导了不适合近代所得税诞生的资源分配方式,并使得所得税雏形演化中形成的非正式约束(消极方面)在社会形态转换过程中被不断放大。

反观当今现实,在税制政策设计和政府与市场边界的把握上,对部分经济活动是否存在不合理干预或过度参与,是否会导致和鼓励“寻租” ,是否固化了阶层或某种利益获取形式,垄断与血缘的组合在现代是否依然存在并产生消极意义,这些都值得我们反思。也许,这一机制的些许传统在当代中国依然值得防微杜渐。如权力寻租型商人( 与政策强烈相关的产业) 在聚集和传承财富时,现行税制的介入遇到了多重问题,即现行的所得税无法对权力寻租型财富进行识别,致使所得税对有效税率、实际税负、灰色收益以及财富代际传承等方面的调控出现缺位,造成不良的社会示范,甚至可能促使原本与权力无关的商人也开始通过向权力“寻租” 以谋求经济利益。其后果是,既不利于市场有序竞争,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力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从而降低和弱化了经 济增长的质量及可持续性。

当今,我国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 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利用所得税公平分配的职能及与其他直接税税种的联合治理可以发挥一定的规模效应,能够有效提升直接税所发挥的公平分配作用。同时,如果一些社会问题无法靠市场力量加以解决,所得税及其他直接税税种应是有力工具的一种。在面对寻租、垄断和固化的代际传承等问题时,直接税制向鼓励劳动、技术和合宜的天赋等要素方面进行倾斜设计的逻辑,是直接税矫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因而,在直接税改革中,我们既要树立所得税追求公平正义的现代理念,又要设计能够有助于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和经济高质量持续发展的直接税体系。借助这一直接税体系和公平正义理念的结合,赋予国家及纳税人共同贡献社会之力量,方可谓现代税制文明。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金戈,王武林.所得税演化的特殊因素:以近代禁榷制度的转变为视角[J].财贸经济,2023,44(06):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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