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 地方财政金融协同创新中心
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财政金融协同创新中心(下简称“中心”)课题管理工作,鼓励科研人员进行创新与合作,突出中心在地方财政金融领域的研究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课题重点支持关系地方财政与金融改革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财政金融学科创新体系建设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综合研究,致力于为政府提供富有参考价值的相关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第三条 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课题的申报立项和后续管理事宜。
第二章 课题的分类和申请
第四条 中心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专项咨询课题和自选课题。其中,前三类课题为面向全国进行公开招标,并通过中心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自选课题为中心研究员自报选题,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立项。
1、重大课题为由省部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金融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不定期下达的,针对财政金融发展需要,尤其是我省的财政金融发展需要而设立的重大课题;或者中心学术委员会确定的重大自备课题。
2、重点课题是指由厅局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金融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委托或与中心共同合作研究的,旨在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的常规课题;或者中心学术委员会确定的重点自备课题。
3、专项咨询课题是立足于为处级单位及其相关部门提供优质专业咨询服务的课题。该类课题由咨询单位提出研究需求,中心学术委员会确定相应的研究团队。
4、自选课题为由中心研究人员自主确定的选题,选题内容为对推进地方财政金融的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或对推动相关政策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与综合研究。
第五条 申报中心课题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申报课题及成果应当符合当年招标公告要求;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只限一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若负责人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职务或博士学位,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4、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项由中心立项并资助的课题,同时可以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它该类课题的申请;上一年度由中心立项并资助的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本年度新课题;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的申请。
5、申报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译著、论文、研究报告、专利等。最终研究成果形式如为一般性的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等,不得申报。
第六条 中心在申请截止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2014年起,中心课题不定期在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开招标工作。
第八条 申请人可至中心网站上下载《课题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请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截止日期前一并交到中心办公室。
第三章 立项和实施
第九条 中心课题的立项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挥中心学术委员会的专家学者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在本办法试行期间,由中心办公室负责收集各类课题的申报材料并进行资格初审后,由中心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课题评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对受理的课题申请进行评审,而后通过评审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的评审意见,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
第十四条 立项结果在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资助项目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中心办公室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复审请求的理由。申请人只能提出一次复审请求。中心办公室须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获得立项的课题,由中心办公室发布课题立项文件,通知课题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与中心签订《立项协议书》。《立项协议书》一式三份,中心持两份、课题组持一份。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立项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立项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第十六条 若招标课题在公告期内没有团队申报的,课题在当年不再立项。
第十七条 为保证课题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及时向中心上报课题进度和成果,并配合中心进行课题执行、成果和经费使用等方面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课题的管理、延期和结题
第十八条 中心一般课题原则上不设立中期检查。但为了保障中心重大课题的研究质量,重大课题负责人需于合同中期上交初步成果,中心将组织专家论证会对成果进行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满后,中心办公室统一安排各类课题的结题手续。申请延期得到批准的各类课题均顺延到下一年度办理结题手续,剩余经费也相应顺延拨付。
第二十条 所有由中心立项并资助之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时,均应注明“由浙江财经大学地方财政金融协同创新中心资助”字样。无此字样,中心不予结题。
第二十一条 结题程序与要求。中心各类课题最终成果原则上必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能验收结题。成果鉴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要求,采用通讯评审或召开课题论证会的方式进行,一般邀请3-5位及以上专家进行审核鉴定。课题负责人须在合同截止日期前,按时提交结题申请与相应材料。
具体结题要求为:
1、重大课题需省部级领导批示或省部级获奖。
2、重点课题需厅局级(或以上)领导批示或厅局级获奖。
3、专项委托课题需委托单位认可。
4、自选课题需在一级期刊上发表。
第二十二条 成果通过鉴定并经过必要的修改后,课题组须提交最终的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办理课题结题手续,并向课题负责人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三条 课题延期。中心课题原则上不予延期,如因正当理由,申请人可以申请课题延期。应用研究与综合研究课题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基础研究课题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
申请课题延期,申请人须在合同截止日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中心办公室审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每年课题立项之前,由中心办公室根据当年经费情况提出年度资助课题数及资助金额标准,报中心理事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相应经费来源部门的《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地方财政金融协同创新中心经费使用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课题经费来源的不同,中心课题经费在使用中可能会按照相关规定,发生在年底收回未使用经费或对未使用经费征税的情况,具体见每年的招标公告和合同规定。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经费以报销形式下拨,具体为课题组负责人提供发票,经中心初审后自行至相关财务部门报销。课题经费需满足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检查的义务,并对发票的真实性负责。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档案查阅、录音、录像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2、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有关单位财务制度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中心办公室审批。
3、小型会议费: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
4、计算机使用费:指计算机上机费、录入费、软件设计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
5、印刷费:指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等。
6、成果出版费:课题结项后的余款,可用于成果的出版补助。
具体标准以中心的报销指南为准。
第二十七条 中心课题经费采用一次核定,分两期拨付方式,其中立项后拨付第一期50%的经费,结题后拨付第二期剩余50%的经费。中心设立专设课题经费卡,凭卡到中心办公室审核后自行至财务部门处报销。
第六章 违约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规处罚。对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者,将视情况分别采取警告、暂缓拨款、停止拨款、撤销课题并公示、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中心课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修订版)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地方财政金融协同创新中心
二〇一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