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尚未公布,发改委发文加强增量债务管理,改进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要求实现企业信用和政府性债务、政府信用的隔离。
2月17日春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不能新增政府债务,企业应该主要依托自身信用,完善偿债保障措施。
去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文)发布,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财政部随后出台具体措施进行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与此同时,增量债务管理也在加强,发改委提高城投公司企业债发行门槛,加强对新增企业债的风险防范。
此次发改委在意见中称,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建设-移交(BT)协议收入,政府指定红线图内土地的未来出让收入返还,按照43号文件精神,暂不能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意见鼓励企业通过以自身拥有的土地抵押和第三方担保抵押等多种形式作为增信措施,进一步增强偿债保障。同时强调,各地结合PPP和创新预算内投资方式,积极研究扩大项目收益债、可续期债券等创新品种规模。
上述意见从2月25日执行,待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过渡期有关政策后,再进行政策调整。此次再度发文规范也显示,发改委对企业债发行管理态度继续谨慎。
财政部部署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目前尚未完成。按原计划,1月5日各省需上报结果,但一些地方存在债务数据错报、虚报等问题,财政部在1月底发文要求各地对初步清理甄别结果组织开展自查,2015年3月8日前将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上报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