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清理财政专户 限期收财政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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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再次发文,要求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除了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具体撤并要求和时限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为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加强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财政部网站11月1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部在通知中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抓紧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要抓紧安排预算,原则上应在2017年底前列支完毕。其它财政借垫款原则上应在2016年底前收回。

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和其它财政借垫款,应在2017年底前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规定核销。

通知还强调,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动支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

此外,严格规范财政对外借款审批程序,加强财政对外借款日常管理,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回收保证和责任追究机制。

关于财政专户清理,2011年以来财政部已经连续3年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累计撤并地方财政专户7.4万多个,撤户率达32.4%。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甚至有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

此次通知要求,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开立程序。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它财政专户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规定的开立条件和程序,未经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

同时,全面清理整顿存量财政专户。除了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具体撤并要求和时限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还要求,全面实现财政专户归口管理。强化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对已经出借的财政专户资金要制定回收计划,限期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