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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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财政部网站昨日发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办法》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其它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将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