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晚,消费税政策调整出台。从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同时,自11月29日起成品油消费税上调,自12月1日起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财税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在现行消费税政策中,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征收3%的消费税。
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在现行消费税政策中,汽车轮胎按照3%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汽油税目分为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含铅汽油按照1.40元/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按照1.00元/升征收。酒精的消费税税率为5%。
该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考虑:一是小排量摩托车已经成为县以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主要代步工具,取消小排量摩托车的消费税可以有效减轻这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二是汽车轮胎和酒精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工具,取消征税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相关产业的生产成本。三是国家已从2000年禁止生产销售车用含铅汽油,其它含铅汽油产销量极少,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分别征税,已无实际意义。因此,统一按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此外,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财政部、国税总局还同一时间颁布了《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该政策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在现行消费税政策中,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均是按照1.00元/升征收消费税,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均是按照0.80元/升征收消费税。
上述负责人表示,适当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不仅可以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利用,而且有利于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财政部同时出台《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该负责人表示,通过“有增有减”的政策调整措施,增强消费税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促进节能环保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