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网站昨日公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向公众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将分成重点排污单位与一般排污单位,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必须取得环境保护主管单位的排放凭证;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办法》确定了适用范围、许可事项、分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并明确排污许可事项包括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规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并载明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
《办法》称,建设项目所在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应当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排污单位的最高允许日排放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常工况下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日均值的2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