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地方债置换须用于今年到期债,各地自发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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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万亿地方债置换细节,1万亿元的总债券额度占2015年到期政府债务的53.8%,置换债券由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并且必须用于今年到期的债务。

财政部在网站发表有关负责人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问题的问答。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向地方下达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额度置换存量债务,置换范围是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中、2015年到期需要偿还的部分,总额为18578亿元。1万亿元的总债券额度占2015年到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的53.8%。分地区的债券额度按照各地2015年到期债务和全国统一比例(53.8%)测算分配。

财政部明确,置换存量债务的地方政府债券由各地自发自还,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

财政部指出,置换债券资金必须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2015年到期的债务本金,地方政府已经安排其它资金偿还的,可以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其它债务本金;不得用于偿还应由企事业单位等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不得用于付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四大严格要求

财政部在向各地下达债券额度时严格要求:一是置换债券中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必须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是要求债券资金置换存量债务时,本级财政部门、存量债务债权人、债务人、有关主管部门要共同签订协议,明确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及相关责任等,由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协议规定和偿债进度支付。

三是要求置换债券偿还存量债务严格逐笔对应到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存量债务项目,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统计置换债券偿还存量债务的分项目情况,并报财政部预算司、国库司及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备案。

四是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组织债券发行、改变债券资金用途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