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万亿地方债置换额度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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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周三公布,继今年3月下达第一批人民币1万亿元置换债券额度后,近日又下达了第二批共人民币1万亿元置换债券额度。

财政部表示,债务置换是稳增长、防风险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地方财政收入增速放缓,此举有利于保障在建项目融资和资金链不断裂,有利于降低利息负担,地方可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财政部表示,第二批置换债券资金必须用于偿还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2015年到期的债务本金,不得用于偿还应由企事业单位等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不得用于付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中国政府今年3月初下达了第一批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额度,允许地方把一部分到期高成本债务转换成利率较低的债券。置换范围是: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中,2015年到期需要偿还的部分。目前已有江苏、湖北、新疆等多地发行债券。

根据审计署债务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9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7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4万亿元,合计约17.9万亿元,2015年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1.86万亿元。

财政部同时表示,第二批置换债券和第一批一样,可采取公开发行和定向承销两种发行方式。

此外,财政部表示,在下达2015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时,明确要求新增债券资金要用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方向,优先用于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

财政部还特别解释了江苏省推迟原定4月23日发行首批债券的原因。财政部称,由于当时财政部与人民银行、银监会正积极研究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债置换存量债务问题,为做好公开发行与定向承销之间的政策衔接,江苏省主动推迟了首次债券发行。

财政部还表示,5月15日国务院转发的《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与2014年9月21日发布的43号文一脉相承,严格界定了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和重点任务,有利于依法合规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