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6日下发地方专项债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专项债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全年发行规模的50%。分析指,因专项债并不纳入政府一般预算,故这一规定可能是为了约束政府过度透支未来收益。民生宏观预计,全年专项债发行规模约8000亿元。
申万宏源债券高级分析师陈康表示,专项债券更多对应了地方政府的项目,从项目角度看,债券最好能与项目做到期限的匹配。他举例说,如某个5年的项目,地方政府可能就需要发行5年的对应债券,藉此避免项目未到期而债券到期等问题。考虑到专项债券不在一般预算范围内,“暂行办法”所明确的相关限制,可能是为了限制地方政府无限制地透支未来的收益。
还有分析认为,进行这一限制也有可能是为了控制地方政府发债的利息成本。招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高级分析师刘东亮表示,某些债务负担较重的地方政府,往往希望发行期限较长的债券,但发行期限越长,其发债的成本就越高,地方政府债务负担亦随之加重,财政部对长期限合计发行规模做出限定,有助于降低地方政府发债成本。
对于偿债来源,办法规定,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此前,财政部曾发布地方一般债券的发行管理办法,同样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