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京津冀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分享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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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指出,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税地方分成部分。

税收收入分享的企业范围为: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且迁出前三年内年均缴纳“三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纳入分享范围。具体企业名单,由迁入地区、迁出地区省级政府分别统计、共同确认。属于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不纳入分享范围。

分享方式为:以迁出地区分享“三税”达到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三税”总和为上限,达到分享上限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