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副所长吕冰洋教授在主题报告中谈到了“中国式分权”。
吕教授的报告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财政分权分的什么权”。吕教授认为事权包括决策权、支出权和监督权,核心是“谁支出”;财权包括立法权、征管权和收益权,核心是谁受益。在现有文献研究中共有五大类测度财政分权度的指标,吕教授认为都存在诸多问题。第二部分是中国财政分权的演变逻辑。吕教授首先回顾了中国财政体制改革进程,接下来用契约经济学理论解释了历次财政体制改革,将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过程描述成中国财政分权的契约演变。统收统支财政体制以工资合同为主;财政包干体制以定额合同为主,分成合同为辅;1994-2002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分税合同为主,分成合同为辅;2002年后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分成合同为主,分税合同为辅。第三部分是中国特色的财政分权。中国特色的财政分权以税收弹性分成为标志。如果把分税制看作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或居民这三类经济主体之间的一个总契约。在这个总契约下,每一种具体的税种都是一个子契约,并且这些契约之间存在互补关系。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的弹性税收契约是“税收+转移支付”,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之间的弹性税收契约表现为多种形式。吕教授还提到了弹性分成的实施条件:中国经济增长严重依赖政府主导,政府势必要根据政府显性或隐性投入的程度而争取与之相当的剩余索取权,统一的无弹性税收契约就不会产生有效率的结果。最后,吕教授还给出了进一步思考:中国合理的财政分权到底应该是什么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