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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地方政府性债务新老划断新政

2014年10月23日 08:05 财新网 霍侃 点击:[]

累积已久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和融资平台风险处置,终于拉开帷幕。

财新记者获悉,财政部部署的甄别处置存量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具体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将采取新老划断的思路锁定存量债务,并对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安排一定过渡期。

这是落实10月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下称国发43号文)的要求。国发43号文称,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逐级汇总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本次甄别处置所涉及的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地方政府性债务。

2013年审计署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是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数据。因此,对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发生的债务,其2014年12月31日的债务余额,是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并结合财政部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统计的债务增减变化确定;2013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债务,则根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的统计而定。

知情人士称,省级财政部门需要在2015年1月5日前汇总本地区存量债务的清理结果,上报财政部。这一结果经国务院批准后,将被锁定,这意味着存量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的余额只能减不能增。

对于被认定为政府债务的部分,其处置办法除了纳入预算并统筹安排各类财政性资金偿还,还可以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

对于甄别后属于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部分,最终债务人无法偿还时,转贷债务由转贷机构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债义务,担保债务由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

而甄别后认定属于非政府债务的部分,则由债务单位筹集资金偿还,可以项目收益偿还,也可以资产处置、项目转让、股权出售等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

对于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财政部将安排过渡期予以缓冲。具体而言,2015年12月31 日之前,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如果政府债券资金不能满足,允许地方政府按照原渠道融资。但2015年12月31日之后,只能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在此,在建项目也将锁定,是指201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在处置存量债务和安排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基础上,财政部的上述办法还对融资平台的分类处置作出安排。

国发43号文已经提出要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且新增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

具体而言,财政部的上述办法指出,将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融资平台名单为基础,结合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本级融资平台公司的增加变化情况,锁定融资平台公司名单;然后,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通过关闭、合并、转型等方式,分类处置融资平台公司。

2013年的审计结果,覆盖了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7170家融资平台公司。

今年初开始财政部力推的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中被寄予厚望。

财政部科研所所长刘尚希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说,PPP模式可以解决融资问题,同时又不会形成政府债务,未来可以用PPP模式来改造部分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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