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时间安排、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补充披露要求。
“此次是自2006年以来我国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第一次全面修订,在会计处理的基本理念、具体操作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因此,明确过渡办法也是稳妥起见。”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是指,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会计》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
为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险企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险企,符合财政部上述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允许暂缓至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并应当按照该办法第三部分规定的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不符合该办法第二部分规定条件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其它保险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通知显示,保险公司可以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其活动应当主要与保险相关联。保险公司应当以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为基础判断该公司活动是否主要与保险相关联。
财政部的通知里还作出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补充披露的具体要求。保险公司符合条件并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依据;保险合同(包括混合合同分拆前的存款成分和嵌入衍生工具)产生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小于等于90%时,除保险合同产生的负债以外的其它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的性质和账面价值;与保险相关联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小于等于90%但大于80%时,公司不从事与保险无关的重大活动的依据。
鼓励提前施行新会计准则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称,所有在香港上市或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境外市场发行权益证券或债券的境内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都必须执行新的金融工具国际准则。考虑到我国A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等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拟定了统一推进、分步实施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方案。
“对于条件具备、有意愿和有能力的企业,财政部鼓励其提前施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财政部相关负责人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去年9月就通过决议,允许相关保险公司最晚于2021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国际准则。这也是借鉴国际做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延后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