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半年来被高度关注同时也备受争议的资管产品征税问题终于“靴子落地”。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通知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
通知要求,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它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它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5月起营业税改增值税在金融业等行业全面推开。针对36号文实施后各方反映的问题和疑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2016年12月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进一步明确了金融业的营改增政策。考虑到资产管理行业在收益分配、核算等方面的特殊情况,今年1月再次下发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将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时间由2016年5月1日推迟到2017年7月1日。
原本“大限”已至,新通知将时间再次推后至明年起施行,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多位基金业人士认为“140号文”存在纳税主体错误等问题,倘若直接推行有可能对整个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推行条件并不成熟。
“不同的金融机构可能对这一问题的反应不一样。信托、基金公司似乎反响更大一些,但是,整个资管计划中占有规模一般的银行似乎没听到太大的声音。”关于对资管产品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中汇税务集团全国技术总监、国际特许注册会计师赵国庆认为,其实银行目前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也是表外资产,但是不同于信托、基金和券商,银行表外理财虽然和表内独立,但是很多银行表外理财并没有像信托、基金那样做到真正的独立核算,仍存在一些变相资金池运作的情况,因此可能银行的政策诉求会有一些差异。但是,从国家金融业去杠杆角度来看,资管计划独立运行,独立核算是大的趋势,税收政策应该是鼓励这个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