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国家外管局调整了银行结售汇业务的一些细则,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公布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4项相关文件和条款被废止。
《细则》整合了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管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方面的相关法规,并调整了部分管理内容。
主要包括:一是整合银行即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简化银行结售汇信息变更备案程序。二是取消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的要求,明确银行办理对私结售汇业务应在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
三是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按日考核调整为按周考核,取消结售汇综合头寸与外汇贷存比挂钩的政策。
《细则》要求,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正负区间限额管理。银行应按周(自然周)管理头寸,周内各个工作日的平均头寸应保持在外汇局核定限额内。
招商证券宏观研究主管谢亚轩表示,结售汇综合头寸的考核由日度扩展到周,使得商业银行根据市场判断调整综合头寸的灵活性上升。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对外汇市场走势的判断增加或者较少持有头寸,这使得外汇市场发现人民币汇率均衡价格的能力提升。
他认为,主要通过松绑银行的持汇售汇行为,减少束缚,银行的交易行为才能更加积极,汇率才能更准确体现供求,外汇市场才能更好发现均衡价格。此次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考核周期的调整对外汇市场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细则》还下放银行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审批权限,取消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审批;明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