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限贷限购举措以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城市继续扩大。天津市周五表示,为抑制房地产泡沫,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将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和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
刊登在天津政务网的意见称,对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意见称。
意见要求,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打击利用金融杠杆进行住房投机炒作,但相关部门应为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户籍、住房、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查询便利。并加大住宅开发用地供应量,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场供需。
意见指出,对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房价市场预期。
意见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进行价格申报。对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或周边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实施必要的价格指导。
意见明确,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对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要在2017年6月1日前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
意见并称,要严肃查处“首付贷”及其它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行为。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及提供虚假证明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