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再出补丁文件。1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下称2号文),将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时间调整为自2017年7月1日起征,较此前规定推后14个月。
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被纳入了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但未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缴纳义务人。财政部2016年12月21日发布补充文件(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同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按此规定,2016年5月至12月发生的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补缴增值税。中金固定收益研究团队预计,补缴总规模在1000亿元左右。追溯补缴令许多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私募公司等资管机构始料未及,现实中需要追溯补缴的已兑付资管产品收益,管理人很难追回。此外,征税溯及以往,导致资管机构需要修改部分资管产品合同,其中存在不确定性,管理人可能需要用自有资金承担部分补缴税款。
新发布的2号文将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时间调整为自2017年7月1日起征,推后14个月,除不追溯2016年5月至12月的增值税税款,还给出6个月的过渡期,给相关金融企业留出了资管产品合同等的调整时间。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此外,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