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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配套融资参照再融资新规

2017年02月20日 10:42  点击:[]

上周五,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规定,舆论认为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市场也关注并购重组定价、规模、间隔期的政策是否有新的变化。对此,证监会明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不变。而配套融资的定价、规模均按照新政执行,发行期限间隔的相关规则不变。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18日答记者问时表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总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并购重组相关法规执行,但涉及配套融资部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来看,并购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继续执行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

而配套融资的定价按照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执行,即按照发行期首日定价。配套融资规模按现行规定执行,且需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此外,配套融资期限间隔等继续执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一位投行人士表示,并购重组中的配套融资实质上是非公开发行,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只是一次审批两次发行。比照再融资规定执行符合一致性。

中信证券资本市场部人士认为,据此传递的监管理念来分析,除与再融资定价监管趋同,均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定价之外,对于重大资产重组及其配套融资的监管制度调整相对宽松。对于定价方式的调整,从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角度,将促使投资者更加主动关注国企改革+低估值蓝筹概念的上市公司,进而实现监管机构对于投资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正确引导。

的确,证监会本次修订相关规则旨在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中信证券相关人士表示,此次新政有利于约束上市公司融资行为。恰恰就在新规发布当日,兴业证券即发布公告称,公司不符合“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的要求,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应流股份昨日也修改了重组细节。

   兴业证券、应流股份的案例只是新政发挥效力的起点。据统计,从目前已出的预案看,192家上市公司融资金额3489亿元的非公开发行预案在融资期限上不符合要求,240家上市公司融资金额7230亿元预案不符合股本不高于20%股本比例要求。由此可见,新政对于中长期约束上市公司融资冲动影响将较为明显,将有效缓解二级市场扩容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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